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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經營規範
財團法人臺中市影視發展基金會誠信經營規範
111年03月08日第3屆第6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
111年03月29日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中市文研字第1110005649號函同意備查

 
一、財團法人臺中市影視發展基金會(以下稱本會)為建立誠信經營之組織文化及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適用範圍及於關係法人及其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機關、機構或法人等組織。
三、本會之董事、監事、執行長、受僱人、受任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於從事業務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
    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    、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四、本會應遵守國家法令,落實誠信經營,以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誠信經營規範,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本會所訂定不誠信行為之具體範圍如下: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獎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
    (五)侵害智慧財產權。
    (六)利益衝突。
​六本會之董事、監事、執行長、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利益。
本會之董事、監事、執行長、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本會內部相關
    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業務利益或交易優勢。
本會之董事、監事、執行長、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或獎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本會之董事、監事、執行長、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
    業務關係或影響業務交易行為。
本會之董事、監事、執行長、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本會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
    使用、洩漏、處分、毀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十一本會董事應秉持高度自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而有損害本會利益之虞者,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
      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不得藉其在本會擔任之職位,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十二、本會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積極落實誠信經營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活動中確實執行。
十三、本會本於誠信經營原則,應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業務活動。但為達本會之設立目的不宜公開者,不在此限。
十四、本會之董事、監事、執行長、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本會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確保誠信經營規範之
      落實。
十五、本會之董事長、監事、執行長應定期向董事、受僱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十六、本會訂定之誠信經營規範,應主動公開揭露。
十七、本會之誠信經營規範應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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