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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臺中市影視發展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財團法人臺中市影視發展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105.04.25第1屆第1次董監事會議通過
106.10.31第1屆第8次董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6.12.29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中市文研字第1060025577號函同意備查
109.03.06 第2屆第6次董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9.04.17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中市文研字第1090007496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暨「臺中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設立。
第二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臺中市影視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提升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影視及音樂產業發展,輔導培植影視音產業多元人才、營造優質產業環境為宗旨。
第四條  本章程所稱業者,指從事影視及音樂相關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
第五條  本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 提供影視音業者於本市拍攝、創作、錄製、後製、發表及展演之相關協助。
  • 辦理影視音業者相關獎勵或補助。
  • 舉辦影視及音樂相關展演活動。
  • 推動本市影視音教育。
  • 推動本市與國內外影視音藝術交流推廣。
  • 其他有助於達成本章程第三條所定宗旨之業務。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8樓(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第二章  基金及經費 
第七條  本會之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伍佰萬元,由臺中市政府捐助設立。設立後得繼續接受政府機關、國內外公司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助。
第八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 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
  • 基金之孳息收入。
  • 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 其他收入。
 
第三章  組  織
第九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含董事長)七至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臺中市長、臺中市政府新聞局長、文化局長、教育局長、經濟發展局長為當然董事,本會董事於職務異動時當然解聘,由新任者繼之
其餘董事由臺中市政府就影視音文化界人士、學者、專家、政府有關機關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中遴聘之。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須具影視音文化藝術專業素養,或有從事影視音文化藝術相關工作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
第十條  董事每屆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聘(選)董事人數。
董事應於前屆董事會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遴聘完成。
        董事在任期中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所遺缺額,由臺中市政府依前條規定補聘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一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解除其職務,並通知法院為登記: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 執行董事或監事職務有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行為,致損害公益或財團法人利益。
  • 董事及監事執行職務未遵照政府政策,致違反遴聘或指派之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十二條  本會置常務董事三人,臺中市長、臺中市政府新聞局長為當然常務董事,其餘常務董事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為董事會主席並綜理董事會會務。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不能行使職權時,應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職權如下:
  •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 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本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合併之擬議。
  • 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十四條  本會之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半年至少應召開一次,董事長認有必要或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議之召集,得隨時為之。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臺中市政府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者,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代理人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十五條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報經臺中市政府許可後行之:
  • 本章程變更之擬議。
  • 基金之動用。
  • 以基金填補短絀。
  •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董事之遴聘、派任及解任。但本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本會擬解散之決議。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文化局,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一項但書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會議紀錄及相關文件報文化局許可,但第一項第一款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者,將會議紀錄連同修訂後捐助章程(含條文對照表)送文化局備查後,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並於收受法院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該裁定影本及上開相關文件函送文化局許可。
第十六條  本會應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長、主計處長為當然監事,於職務異動時當然解聘,由新任者繼之。
其餘監事由臺中市政府遴聘之。
        監事之任期、遴聘、續聘、補聘、解聘等事項,準用本章程有關董事之規定。
第十七條  常務監事為監事會議主席,召開監事會議,代表監事行使監察權,並列席董事會。常務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未指定代理者,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監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八條  監事掌理下列事項:
  • 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 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 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 會計年度開始前,審定工作計畫及預算。
  • 會計年度終了時,查核工作成果及決算。
第十九條  本會董事、監事應符合下列規定:
  •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名額三分之一。
  • 監事相互間、監事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第二十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請之,解任亦同。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執行長受董事長之監督,綜理會務。
其餘相關行政人員由執行長視業務需求報董事長同意後聘任之。
執行長及相關行政人員薪資或報酬給付標準由董事會定之,但由臺中市政府人員兼任者不適用。
本會為執行業務需要得設各諮詢委員會或其他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執行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會解聘之:
  • 受監護、輔助或破產宣告。
  • 經公立醫院證明認定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 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合職位之行為屬實。
第二十二條  本會董事、監事與各種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開會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第二十五條  本會預算、決算之編審,除依下列程序辦理外,並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依主管機關時程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 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董事會審核,並送請全體監事分別查核後,應連同監事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循決算程序辦理。
本會應主動公開以下資訊:
  • 前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
  • 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本會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
第二十六條  非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設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二十七條  本會財產之管理使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規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
  • 存放金融機構。
  • 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 購買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 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依前項第三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自收受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並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應歸屬於臺中市政府。
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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